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因工作关系从外省市调入我校人员、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来校人员及其家属,在京没有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管理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1、夫妻一方在北京有固定住房且有户籍;
2、无原籍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无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入户通知单》;
4、无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三)原户籍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职工,如需将户籍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四)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办理户籍时,应将《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报到证”复印件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为其办理进京指标后,再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学校集体户口。
(五)教职工子女户籍按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可落户我院集体户上;学生子女及家属户籍不可随迁、落户。
(六)凡有集体户口转出单独立户的学校教职工,必须持相关房产证明或房产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属教职工集体户口人员离职或调离我校,应持有人事处出具的相关文件,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八)进站博士后办理户籍需提供: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准予迁入证明”;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
4、保卫处提供学校首页、开证明信,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办理。
教职工户籍迁出
(一)集体户籍职工因工作调离学校需迁出户籍时,应持人事处出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应在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博士后出站时,户籍应做相应变动,本人需持人事处出具的《博士后离校户口转移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埠的,应在拱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属的公安分局办理《入户通知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