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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章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5-04-03来源: 作者: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营造安全有序、和谐文明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标准并在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拥有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凡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园内行驶、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不具备路权的通行工具,禁止在校内道路使用。

第三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数智赋能、实名备案、规范便捷、降低风险、总量可控”的原则。倡导广大师生员工健康生活、绿色出行,在校园内尽量不使用电动自行车代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交通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全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党委保卫部(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电子标签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置,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

(二)后勤处负责做好所属员工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学生宿舍管理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宿舍楼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相应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内容;

(四)人事处负责做好在岗教职工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工作,将电动自行车违规、事故预防纳入评奖评优指标;

(五)校团委负责组织学生志愿者参与治理工作,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组织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六)各二级单位负责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配合学校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师生员工的处理,并将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纳入所属师生员工考核依据,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七)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各建筑管理单位物业值班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对门前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有制止、劝告和引导的责任与义务,必要时可进行清理搬移。

第三章 通行电子标签办理

第五条 申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电动自行车通行电子标签”(以下简称“电子标签”)的电动自行车,须经北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办理“北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取得并按规定悬挂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六条 每位师生员工限办一个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实行有效期管理,期满后自动作废。

(一)教职工电子标签有效期与其在职、在岗期限一致;

(二)学生电子标签有效期与其学籍期限一致;

(三)第三方服务保障人员、驻校外单位人员、租赁及合作单位人员的电子标签有效期与其聘用期限和相关合同期限一致。

第七条 电子标签采用人、牌车合一管理,骑行人、北京市号牌和电动自行车一一对应。

第八条 电子标签的办理数量结合校园道路及停车场地实际承载量进行控制。当突破承载极限时,将不再办理电子标签。师生员工购买校园电子标签在有效期内的二手电动自行车,需完成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过户手续,并重新申请办理电子标签。

第九条 教职工离职、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应对自己名下的电子标签予以注销。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岗时,工作人员有权对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无牌、无校园电子标签及其他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如发现以下车辆在校内行驶、停放,学校党委保卫部(处)将采取锁车、集中滞留、拖离校园等处置措施: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电子标签或电子标签过期的车辆;

(三)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四)共享电动自行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规定不能上路行驶的其他类型车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严禁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超速行驶、追逐竞技、酒后驾驶、违规载人、违规载物(宽超长超高)违法违规行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放,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校外人员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一律按统一施划建设的停车场地有序停放,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整齐,做到“入位、齐头、美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应取消车辆电子警报鸣笛功能,避免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 长期(90)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置并到党委保卫部(处)注销电子标签,不得在校园内长期停放。

第十六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未经划分为专用停车区域的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建筑物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及其他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遵守充电安全、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电池充满电后,应及时停止充电,避免长时间占用充电设备。

第十八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内(含地下空间、架空层和楼顶空间)充电;严禁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和使用“三无”、假冒、伪劣充电器进行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过度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按施划停车位置停放的,违规停放一次由工作人员进行挂牌提示、挪移、登记,停放两的由党委保卫部(校内通报,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停放三次学校将吊销电子标签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吊销其电子标签并取消其后续办理电子标签的资格,并配合公安等部门对其产生的附带后果进行处理:

(一)伪造、变造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牌照的;

(二)伪造、变造校园电子标签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校园电子标签的

(三)将本人校园电子标签转卖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的

盗用、冒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牌照或电子标签的;

(五)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存放或充电的;

(六)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七)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承担事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具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消防、交通等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会同教职员工所在单位配合党委保卫部处)做好教职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党委保卫部处)做好中国籍学生及留学生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停放的无证电动自行车、“僵尸”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由党委保卫部处)定期进行清理,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保卫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望京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办公会通过,自202551日起施行。